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澳洲南澳大學台灣校友會 介紹

澳洲南澳大學台灣校友會 介紹

校友會是由就讀澳洲南澳大學校友於2003年11月發起。



章程如下

20031127日發起人申請初稿
2004118第一次籌備會初次修正
2004222成立大會通過
2006217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台灣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台灣校友會(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 Alumni Association in Taiwan, UniSAIT)(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促進校友間之教育、文化、學術、經濟、貿易、觀光等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友聯誼、就業、創業,代辦成績與畢業證明書。
二、提供校友進修及就業資訊。
三、配合母校南澳大學推廣工商管理教育及學術研究。
四、加強校友與澳大利亞之教育、文化、學術、經濟、貿易、觀光等交流。
五、其他有助於母校及校友良性功能發展之配合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本會之會員包含「基本會員」及「贊助會員」,並統稱為「會員」。
一、基本會員:曾於母校(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就讀、目前為在學生或曾任母校師長者,得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願遵守本會會章,由基本會員推薦,並經本會同意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分享各項福利設施。
二、 會員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三、 基本會員享有本會會議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創制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 凡會員均需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其屬下各單位之決議。
二、 會員均需繳納入會費及其他指定費用。
第十條:喪失會員權利或身份
一、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二、 喪失會員權利或身份者,其所繳付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於本會內擔任之各項職務亦自動撤銷。
三、 會員因死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被除名時,視為出會。
四、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會員組成,下設:
一、 理事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行政與決策執行機構。
二、 監事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運作之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訂定、通過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校友會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含除名與出會之會員再入會)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與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兼稱會長),由理事互選產生,最高票者當選之,票數相同由抽籤定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暨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得由理事中指定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兼稱副會長),襄助會務推展。
四、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另一名理事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理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理事長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七、理事為無給職。
八、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所列: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入會、除名出會、審查警告或停權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 本會置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監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二、 監事與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 監事會應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四、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另一名監事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 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 常務監事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七、 監事為無給職。
八、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所列: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秘書處
一、本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下設財務、學術、活動及行政組等。
二、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知會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諮詢及名譽性職務與顧問
一、 本會得設諮詢及名譽性職務與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遴聘社會賢達並對本會有貢獻之會員聘任之。
二、 各種諮詢、名譽性職務之設立及遴聘細則,由秘書處另訂規章規定之。
三、 各種諮詢、名譽性職務與顧問之任期除另有規定外,與應屆理事長相同。
四、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集會時召開之。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包括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議
一、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二、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出席。
三、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四、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為之。
五、理監事會議之記錄,應互為副知查照。
六、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所列: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壹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預算與決算報告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章程修訂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訂權由會員大會行使。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秘書處先行修訂及補充,提報理事會通過,待會員大會時再行議決。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20042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093001146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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