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是由就讀澳洲南澳大學校友於2003年11月發起。
章程如下
2003年11月27日發起人申請初稿
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台灣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台灣校友會(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 Alumni Association in Taiwan, UniSAIT)」(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促進校友間之教育、文化、學術、經濟、貿易、觀光等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友聯誼、就業、創業,代辦成績與畢業證明書。
二、提供校友進修及就業資訊。
三、配合母校南澳大學推廣工商管理教育及學術研究。
四、加強校友與澳大利亞之教育、文化、學術、經濟、貿易、觀光等交流。
五、其他有助於母校及校友良性功能發展之配合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二、提供校友進修及就業資訊。
三、配合母校南澳大學推廣工商管理教育及學術研究。
四、加強校友與澳大利亞之教育、文化、學術、經濟、貿易、觀光等交流。
五、其他有助於母校及校友良性功能發展之配合事項。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本會之會員包含「基本會員」及「贊助會員」,並統稱為「會員」。
一、基本會員:曾於母校(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就讀、目前為在學生或曾任母校師長者,得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願遵守本會會章,由基本會員推薦,並經本會同意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分享各項福利設施。
二、 會員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三、 基本會員享有本會會議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創制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 凡會員均需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其屬下各單位之決議。
二、 會員均需繳納入會費及其他指定費用。
第十條:喪失會員權利或身份
一、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二、 喪失會員權利或身份者,其所繳付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於本會內擔任之各項職務亦自動撤銷。
三、 會員因死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被除名時,視為出會。
四、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會員組成,下設:
一、 理事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行政與決策執行機構。
二、 監事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運作之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訂定、通過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校友會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含除名與出會之會員再入會)。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與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兼稱會長),由理事互選產生,最高票者當選之,票數相同由抽籤定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暨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得由理事中指定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兼稱副會長),襄助會務推展。
四、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另一名理事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理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理事長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七、理事為無給職。
八、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所列: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入會、除名出會、審查警告或停權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 本會置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監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二、 監事與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 監事會應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四、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另一名監事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 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 常務監事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七、 監事為無給職。
八、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所列: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秘書處
一、本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下設財務、學術、活動及行政組等。
二、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知會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諮詢及名譽性職務與顧問
一、 本會得設諮詢及名譽性職務與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遴聘社會賢達並對本會有貢獻之會員聘任之。
二、 各種諮詢、名譽性職務之設立及遴聘細則,由秘書處另訂規章規定之。
三、 各種諮詢、名譽性職務與顧問之任期除另有規定外,與應屆理事長相同。
四、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集會時召開之。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包括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議
一、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二、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出席。
三、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四、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為之。
五、理監事會議之記錄,應互為副知查照。
六、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所列: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壹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預算與決算報告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章程修訂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訂權由會員大會行使。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秘書處先行修訂及補充,提報理事會通過,待會員大會時再行議決。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2004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093001146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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